保險理賠糾紛案例:旅游突發(fā)疾病身故,保險公司為什么不賠
再有一個月就快十一,面對這樣一個七天長假,很多人都喜歡出去旅游,在出游前一定要考慮一下自己的意外保障,看似不起眼的幾塊錢到幾十塊錢,在用到的時候,才能發(fā)現旅游意外險強大的功能。今天講述的是一起旅游過程中,突發(fā)疾病導致身故,引起的保險理賠糾紛
01保險案例
韓先生抱團參加了赴美旅游,生前旅行社為韓先生投保一份旅游意外險。
2018年6月7日,韓先生在美國突發(fā)“急性缺血性腦卒中”,后經當地進行手術搶救,最后搶救無效,在美國時間6月19日身故,并于當地火化。
2018年8月,韓先生妻子王女士及兒子小韓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。
結果等來的是保險公司拒賠的消息,理由是:韓先生從病發(fā)到身故超過7天,且身故時不在保險期內,不在責任范圍,所以拒賠
法院:保單與保險條款中保險責任范圍存在差異,保險條款并未向投保人說明7天限制,所以仍需要承擔責任,應理賠26.6萬元
02案例分析
(1)合同中對突發(fā)疾病導致身故的賠付約定為:
保險條款第七條保險責任明確寫明,保險責任的定義是突發(fā)急性病引起死亡,且死亡時間在保險期內并距發(fā)病不得超過七天
也是因為這一條引發(fā)的理賠糾紛,所以在購買旅游意外險的時候,需要仔細閱讀,合同中保障期限的約定,應當選擇保障內容相對寬泛的保險產品
(2)依照保險法規(guī)定,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。案例中7天沒有向投保人解釋清楚,條款約定不夠清晰,所以理當賠付。作為我們在拿到保險合同的第一時間應當解讀保險條款內容,若不明白的可咨詢保險公司業(yè)務員,并留下聊天截圖或者錄音,以備糾紛的時候作為有利證據
(3)保險責任的承擔應以保險事故發(fā)生時間為判斷,而不應以身故時間為判斷。韓先生因病導致身故,雖然時間上超過保障期限,但根據意外險的近因原則,韓先生身故原因是直接由疾病導致的,保險公司也認可該疾病符合急性病定義,所以在理賠范圍應當理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