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險中的不可抗辯條款兩年后一定會賠?
很多人把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當做“免死金牌”,從而投保時不如實進行健康告知,這樣做對嗎?保魚君今天就來講講,“兩年不可抗辯條款”到底是什么!
本文分為兩塊:
什么是不可抗辯條款?
兩年后會賠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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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不可抗辯條款?
“不可抗辯條款”,又稱不可爭議條款,即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(一般為2年)以后,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;發(fā)生保險事故的,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。
根據國家規(guī)定,不可抗辯條款有以下幾點要注意!
如果投保沒有如實履行健康告知,保險公司在知道此事之后的三十天內,有權解除合同,超過三十天后就沒有解除權了。
合同成立兩年之后,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,出險照常理賠。
如果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,已經知道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,那么之后也無權解除合同,出險照常理賠。
這就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,投保人沒有如實進行健康告知,只要合同生效超過兩年,保險公司都不能再予以追究。
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基于維護保險公司和消費者雙方利益而設定的,既給了保險公司及時補救的權力,也給了我們充分享受保障服務的權力。
但如果是這些情況,即使是不可抗辯條款,保險公司也不會賠的!大家要注意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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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年后就會賠嗎?
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并不是萬能的,保險公司會判斷你是否為蓄意騙保,不同的案例最后的理賠結果可能會有所差異。
因未如實告知而造成的理賠糾紛,在法庭判定的時候,需要先由保險公司進行舉證,證明投保人蓄意隱瞞。如果無法舉證,則判定理賠。如果舉證有效,則再由消費者進行舉證,證明自己不是蓄意騙保。最后的判定的結果是由雙方拿出的證據而定的。
2.1 投保時未發(fā)病
投保時只是隱瞞了身體有某種疾病隱患,但并未發(fā)生保險事故。這種情況下,過了兩年抗辯期之后,保險公司即使查出來投保人未如實告知,也要照常理賠。
假如A先生有吸煙史,但在重疾險的健康告知時予以否認。5年后,A先生因長期吸煙患上肺癌,雖然當時他隱瞞了自己的吸煙史,但因已過兩年抗辯期,保險公司應給付基本保險金。
2.2 投保前已發(fā)病
投保時,被保險人已經發(fā)生保險事故,但卻故意隱瞞,在兩年抗辯期結束后申請理賠,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依舊是有權力拒絕并解除合同的。
身體隱患會增加風險幾率,但也不代表一定就會出險。
假如A先生已經患上肺癌,保險事故已經發(fā)生,但他在投保時蓄意隱瞞,即使過了兩年期限,保險公司依舊是不予理賠的,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無效的。
舉一個極端的例子:如果給一個已經死亡的人購買壽險,這份合同能生效嗎?
2.3 兩年內發(fā)病,兩年后申請理賠
還有一種情況,就是被保險人隱瞞了身體狀況,并在兩年期限內發(fā)生保險事故,但他沒有及時報案,而是等到兩年抗辯期結束后,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。這種情況下,如果保險公司有足夠的證據,證明被保險人是在兩年之內患病的,那么即使你過了兩年抗辯期,也依舊得不到理賠。
假如A先生隱瞞了自己曾因肺炎住院的病史,并在合同生效一年后患上肺癌。但他有意欺瞞拖延,等過了兩年之后,根據兩年不可抗辯條款,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。
只要保險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蓄意隱瞞事實(實際上病史也是能查到的),甚至資料造假,保險公司仍有權解除合同。
一份保險合同的簽訂,應當建立在雙方誠實守信的前提之下,法律不會保護一個欺騙者,更不會成為欺騙者行騙的工具。保魚君雖然希望大家都能順利投保,獲得保障,但是如實進行健康告知也是我們應當遵守的原則。誠信做人同樣重要。
世界上沒有完美的保險,根據自己的偏好和情況出發(fā)才是王道。每個產品的存在都有其背后的商業(yè)道理。保魚君只撥開云霧,給粉絲們看保險的“日月”。